Amway, 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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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规范
Amway, 安利
  • 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2024年12月29日更新)
  • 安利(中国)营业守则(2024年12月29日更新)
  • 《安利海外购守则》
  • 未经授权不得在未开业市场开展安利活动的政策
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2024年12月29日更新)
第一章 引言

1.1 本营业守则规定了:

1.1.1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

1.1.2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 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安利与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经销商与销售代表、优惠顾客、普通顾客、其他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

1.2.1 通过营销人员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

1.2.2 保护和营造能给营销人员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1.2.3 促进营销人员之间的和谐共赢。

1.3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应遵守本守则。经销商保证,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遵守本守则规定的义务、责任及行为准则。

1.4 安利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利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经销商,安利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1.5 本守则作为《安利经销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守则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名词定义

2.1 安利:若无特殊说明,本守则中的安利是指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2 安利业务政策:安利颁布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利数字化产品用户协议。安利会将业务政策公布于:(1)《安利经销商合同》,(2)《安利经销商经营手册》或(3)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安利APP等资料和媒体平台。

2.3 安利产品:安利的产品以及安利指定的其他产品。

2.4 服务报酬:按经销商直接向最终消费者经销产品的个体月度定点经销业绩,安利按月计算并发放服务报酬。

2.5 推广服务费:公司邀请表现优秀的经销商提供营销服务,对于获得邀请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经销商,公司将按月发放预先约定的定额服务费。

2.6 “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美国安利公司,捷星公司,捷通公司,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ALTICOR Inc.,AMWAY Corporation,QUIXTAR Inc.,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2.7 “安利公司商标”:是指安利公司以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

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达高,安丽,捷星,捷通,纽崔莱,雅姿,安利皇后、逸新、

益之源、ALTICOR,AMWAY,QUIXTAR,NUTRILITE,ARTISTRY等。

2.8 销售代表:《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安利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2.9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经销安利产品、按照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商事主体。

2.10 营销人员: 与安利签订合同,从事安利业务的主体。

2.11 优惠顾客:申请并经安利同意,可凭自己的安利卡在店铺购货自用的顾客。优惠顾客不是安利的营销人员,不得销售安利产品或推广安利业务。

2.12 安利卡:由安利颁发,用以记载安利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的安利编号等信息的实物或电子卡片。

2.13 安利号码:安利公司创设、用以识别和管理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编号。

2.14 辅销资料/器具: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及数字化文件等),数字化内容(线上视频、音频、直播、图片、文字等)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

2.15 《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与经销商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6 网络场所营业执照:指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

2.17 安利数字化产品:指安利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持有或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

APP、小程序、H5等。

2.18 营业守则: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营销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 成为经销商

3.1 安利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的权利。经销商作为持有营业执照的商户,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2 经销商申请人*须:

3.2.1 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现役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3.2.3 达到公司指定的净购货额/业绩要求;

3.2.4 对安利产品和品牌有一定认识,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关安利业务政策;

3.2.5 持有符合安利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经营中所需的证照。如使用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申请经销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须与安利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上的网络地址一致。

3.2.6  在提交申请时,其“安利卡”须有效;

3.2.7 按照《安利经销商经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安利审核且须亲自签署《安利经销商合同》;

3.2.8  符合安利对经销商的其他要求。

*  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3.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安利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成为安利经销商,安利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安利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3.4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该经销商的行为。

3.5 经销商资格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安利经销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6 安利有权决定是否与经销商续约。

3.7 安利号码管理

3.7.1 安利号码由安利分配予优惠顾客、销售代表、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使用。夫妻双方可联名申请,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而不可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利号码(惟在婚前已分别申请的安利编号可以同时使用);夫妻双方也可由一方申请,另一方日后可按照相关的安利业务政策提出申请,使用其配偶现有安利号码购货自用,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

3.7.2 为了加强对于安利号码的有序管理,同时保证公司电脑资源的高效使用,安利号码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该号码及其相关信息将从安利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3.7.3 安利号码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该编号的原使用者如在失效未满6个月内即行提出新的申请,安利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其在电脑数据库中存储的原有号码资料或是否重新分配新安利号码。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号码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4 未经安利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安利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号码,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号码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号码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5 安利编号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安利颁布及更新的其他各类有关安利号码的安利业务政策。

3.7.6 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之安利号码,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4.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侵犯安利或其他安利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4.2 遵守安利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安利业务政策及安利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4.3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和安利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安利经销商合同》、安利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其与安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4.3.1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营销人员为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人员与安利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4.3.2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安利的“代理人”或“公司代表”。

4.4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4.4.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安利员工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声誉;

4.4.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4.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4.4.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5 严格遵守订货规定

4.5.1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违规使用;

4.5.2 严格遵守各类促销优惠活动规则,不得滥用安利促销优惠活动政策,包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红包、优惠券、赠品等权益。对违反、恶意规避活动规则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安利有权采取收回权益、取消或关闭订单、暂缓或取消发货、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活动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活动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给安利造成损失的,活动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3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或尚未与最终消费者达成购销共识前盲目囤积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70%或以上价值产品售出方可获得服务报酬、推广服务费以及相关职级的认承。”

4.6 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安利的规范要求独立自主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立顾客群、拓展消费市场、服务顾客”等工作。

4.7 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安利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4.8 不得以任何形式招募直销员。

4.9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安利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4.10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安利业务政策的约束。

4.11 经销商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通讯地址、电话/手机或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利公司申请变更,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4.12 不可重新包装安利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安利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4.13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安利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协助安利妥善处理。

4.14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4.15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销售或推广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16 不得参与任何市场的安利产品进/出口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不得在中国大陆经销、示范或展示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安利产品,以及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安利业务。

4.17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境外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8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4.19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4.20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与安利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销售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4.21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4.22 善用数字化媒体,严格遵守安利在《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中所规定的对于营销人员使用数字化媒体的各项规范要求。

4.23 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安利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4 经销商应向顾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安利提供的或顾客直接向经销商提供的顾客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的姓名、生日、地址、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无论是否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仅限经销商本人在为顾客提供安利产品售后及推广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该目的范围使用顾客信息。经销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顾客个人信息,禁止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共享顾客的个人信息。否则,对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5 倘若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拖欠安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安利产品的货款,安利有权从该经销商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4.26 经销商、经销商的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同意: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的行为视为经销商的行为;安利有权对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雇员是否存在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其应当配合安利的前述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安利要求回答安利问询、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回应问询、隐瞒或虚构事实、拒绝提供或伪造隐瞒相关资料等行为误导妨碍安利的调查工作。

4.27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4.28 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及雇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安利有权做相应处罚。

4.29 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的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向安利提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安利有权依据前述申请作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经销商及同一安利编号的共同使用者自行承担,与安利无关。

4.30 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经销产品和市场推广

5.1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其本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之外的线下具有经营、服务及公众性质的场所或者在线上具有产品销售性质的第三方平台或板块上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5.2 在经销产品过程中,须向顾客详细介绍安利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5.3 严格按照安利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

5.3.1  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5.3.2  宣称安利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

5.3.3  欺骗、误导顾客。

5.4  应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安利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或销售安利产品。

5.5  不得销售安利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前述赠品/礼品。

5.6 经销产品时,不可:

5.6.1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5.6.2 要求顾客购买非安利的产品、包装或资料;

5.6.3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销售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5.6.4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安利生意;

5.6.5 在安利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销售及推广业务;

5.6.6 沿街兜售叫卖;

5.6.7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销售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6.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5.7 认真学习、掌握安利的有关资料,推广业务时,经销商不得:

5.7.1 夸大财富收入/公司实力;

5.7.2 宣扬无需经销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或不当的产品使用方法就可以获得安利事业的成功;

5.7.3 宣称安利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在安利事业上取得成功;

5.7.4 宣扬境外直销业务计划或将境外安利与安利经营模式混为一谈;

5.7.5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销售,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5.7.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7.7 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7.8 有其他不当行为。

5.8 不得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经销产品及推广业务或者在线上向尚未建立个人联系的人群推送安利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沟通者发送信息。

5.9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介/渠道发布有关安利的广告。有关安利产品、事业机会及业务的推广,应遵守本营业守则及《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5.10 遵从法规之规定,保证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从事安利产品的经销活动及推广服务活动。持网络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的经销商,不得从事线下经营活动。

5.11 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即宣称某地区/区域仅某营销人员可经销/推销安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辅助资料和辅销器具

6.1 安利营销人员使用的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和辅销器具均应由公司统一制作和销售,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因使用前述非安利核准的资料、器具及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的,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令安利遭受损失的,安利将依法向其追索。营销人员可以自制安利相关的数字化内容并确保真实、准确、非误导,当涉及安利事业机会、业务计划、奖金制度、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成分等相关内容时,应当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资料介绍、说明。不得就自制数字化内容的获取及使用进行牟利,亦不得强制他人获取、使用任何数字化内容、参与数字化活动。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指定或核准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及辅销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安利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影音资料。

6.4 必须使用安利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制作,则须符合安利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5 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第七章  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7.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7.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7.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7.1.3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安利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7.1.4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7.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第八章 监督与处分

8.1 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雇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安利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中止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收益;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对安利数字化产品账户采取冻结账户、限制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终止账户使用等措施;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安利经销商合同》等。

8.2 经销商或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雇员违反本守则的,安利有权要求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培训,拒不参加的,安利有权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

8.3 经销商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提出的,安利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4 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雇员涉嫌违反本守则的,安利在对前述主体进行调查期间,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并将视最终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8.5 经销商在接到安利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6.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6.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区域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8.6.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8.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雇员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制定的各项守则、安利业务政策而危害安利利益的,安利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8.7 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雇员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安利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安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经销商或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无理要求影响安利经营或导致安利损失的,安利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8.8 经销商、经销商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配偶或其雇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安利当时未能追究经销商的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安利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安利(中国)营业守则(2024年12月29日更新)
第一章 引言

1.1 本营业守则规定了:

1.1.1 销售代表/安利e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

1.1.2 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 本守则主要适用于安利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销售代表/安利e商与经销商、优惠顾客、普通顾客、其他销售代表/安利e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

1.2.1 通过营销人员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

1.2.2 保护和营造能给营销人员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1.2.3 促进营销人员之间的和谐共赢。

1.3 除本守则另有规定,销售代表/安利e商需遵守本守则,并保证其配偶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准则。

1.4 安利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各项纪律及安利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官方微信、安利APP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1.5 本守则作为《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安利对本守则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名词定义

2.1 安利:如未特殊说明,本守则中的安利是指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2 安利日用品: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3 安利电子商务: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4 安利业务政策:安利颁布的各项与业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利数字化产品用户协议。安利会将业务政策公布于:(1)《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2)《安利销售代表手册》,(3) 《安利推广服务合同》或(4)安利官方微信、安利官方网站、安利易联网、官方微信、安利APP等资料和媒体平台。

2.5 安利产品:由安利日用品和安利电子商务提供的所有产品和辅销资料。

2.6 劳务报酬:按销售代表/安利e商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而获得的收入,根据相应的报酬比率按月计算并发放。

2.7 佣金:最终消费者通过安利e商推送的产品购买链接成功购买了产品后,安利e商当日即可获取的产品销售佣金。

2.8 “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美国安利公司,捷星公司,捷通公司,安利(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ALTICOR Inc.,AMWAY Corporation,QUIXTAR Inc.,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2.9 “安利公司商标”:是指安利公司以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达高,安丽,捷星,捷通,纽崔莱,雅姿,安利皇后、逸新、益之源、ALTICOR,AMWAY,QUIXTAR,NUTRILITE,ARTISTRY等。

2.10 销售代表:《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安利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2.11 安利e商:与安利电子商务签订《安利推广服务合同》,将安利电子商务产品推广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2.12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经销安利产品、按照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商事主体。

2.13 营销人员: 与安利签订合同,从事安利业务的主体。

2.14 优惠顾客:申请并经安利同意,可凭自己的安利卡在店铺购货自用的顾客。他们不是安利的营销人员,不得销售安利产品或推广安利业务。

2.15 安利卡:由安利颁发,用以记载安利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的安利编号等信息的实物或电子卡片。

2.16 安利号码:安利创设、用以识别和管理优惠顾客和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编号。

2.17 辅销资料/器具: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及数字化文件等),数字化内容(线上视频、音频、直播、图片、文字等)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

2.18 《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日用品与销售代表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19《安利推广服务合同》:安利电子商务与安利e商之间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20 《直销员证》:安利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给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销售代表的证书,销售代表需持《直销员证》开展直销活动。

2.21 安利数字化产品:指安利及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持有或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H5等。

2.22 营业守则:营销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营销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 成为销售代表/安利e商

3.1   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由安利统一招募,安利保留是否接受相关人士成为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权利。

3.2 销售代表申请人须:

3.2.1 符合直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利对销售代表的要求,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安利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的其他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3.2.3  按照安利规定亲自参加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通过安利培训考试,领取《直销员证》并与安利签订《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

3.2.4  符合安利对销售代表的其他要求。依据安利全球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在全球范围注册其首个安利编号成为安利营销人员时,必须向其常住地所在国或市场的安利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安利保留拒绝受理或者事后注销违规取得之安利编号的权利。

3.3 安利e商申请人须:

3.3.1 与安利电子商务签订《安利推广服务合同》。

3.4 申请人向安利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安利要求的资料而成为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销售代表/安利e商资格并注销该安利编号)的权利。

3.5 销售代表/安利e商资格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6 安利有权决定是否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续约。

3.7 安利号码管理

3.7.1 安利号码由安利分配予优惠顾客、销售代表、安利e商、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使用。夫妻双方可联名申请,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而不可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利号码(惟在婚前已分别申请的安利号码可以同时使用);夫妻双方也可由一方申请,另一方日后可按照相关的安利业务政策提出申请,使用其配偶现有安利号码购货自用,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

3.7.2 为了加强对于安利号码的有序管理,同时保证公司电脑资源的高效使用,安利号码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该号码及其相关信息将从安利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3.7.3 安利号码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该编号的原使用者如在失效未满6个月内即行提出新的申请,安利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其在电脑数据库中存储的原有号码资料或是否重新分配新安利号码。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号码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4 未经安利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安利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号码,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号码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号码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号码的情形。

3.7.5 安利号码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安利颁布及更新的其他各类有关安利号码的安利业务政策。

3.7.6 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之安利号码,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4.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4.2 遵守安利颁布的关于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各项安利业务政策及安利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4.3 销售代表/安利e商和安利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安利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销售代表/安利e商不得对其与安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

4.3.1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营销人员为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人员与安利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4.3.2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安利的“代理人”或“公司官方代表”。

4.4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4.4.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安利员工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声誉;

4.4.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4.4.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安利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4.4.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5 严格遵守订货规定

4.5.1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直销员证》和“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违规使用;

4.5.2 不得滥用安利促销优惠活动政策,严格遵守各类促销优惠活动规则,包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安利或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的红包、优惠券、赠品等权益。对违反、恶意规避活动规则或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安利有权采取收回权益、取消或关闭订单、暂缓或取消发货、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无需事先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活动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活动参与人的上述行为给安利造成损失的,活动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3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或尚未与最终消费者达成购销共识前盲目囤积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每月至少将订货总额的70%或以上价值产品售出方可获得劳务报酬。

4.6 认真履行销售代表/安利e商责任、义务和工作职责,独立自主完成合同约定的推广及推销安利产品、服务顾客等工作,所有工作事项不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

4.7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安利业务政策的约束。

4.8 销售代表/安利e商姓名,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安利更新,否则销售代表/安利e商自行承担个人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4.9 不可重新包装安利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销安利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4.10 严格按照安利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顾客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协助安利妥善处理。

4.11 不得利用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4.12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安利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13 不得参与任何市场的安利产品进/出口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

不得在中国大陆销售、示范或展示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安利产品,以及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安利业务。

4.14 销售代表/安利e商在境外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5 销售代表/安利e商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4.16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4.17 未经安利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与安利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4.18 严格遵守安利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销售代表应在其《直销员证》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直销活动。

4.19  善用数字化媒体,严格遵守安利在《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中所规定的对于营销

人员使用数字化媒体的各项规范要求。

4.20 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安利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1 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向顾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安利提供的或顾客直接向营销人员提供的顾客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的姓名、生日、地址、电话、邮箱、社交媒体账号等,无论是否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仅限销售代表/安利e商本人在为顾客提供安利产品售后及推广服务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该目的范围使用顾客信息。销售代表/安利e商有义务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顾客个人信息,禁止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共享顾客的个人信息。否则,对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销售代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2 倘若销售代表/安利e商拖欠安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安利产品的货款、顾客退货应退还的佣金,安利有权从该销售代表的报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项,直至该欠款完全清还。

4.23 销售代表/安利e商知悉并同意:安利有权对其是否存在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其应当配合安利的前述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安利要求回答安利问询、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回应问询、隐瞒或虚构事实、拒绝提供或伪造隐瞒相关资料等行为误导妨碍安利的调查工作。

4.24  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本着诚实信用之精神履行《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如(销售代表/安利e商与安利公司)双方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应以合法的途径解决。

4.25  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配偶如有违反本守则或安利其他纪律及规章的行为,销售代表/安利e商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以任何形式规避本营业守则约束之行为,一旦查实,安利有权做相应处罚。

4.26 共同使用同一安利号码的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向安利提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安利有权依据前述申请作出冻结收入暂缓发放、中止部分/全部《安利经销商合同》的履行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经销商及同一安利编号的共同使用者自行承担,与安利无关。

4.27 如营销人员同时具有销售代表和安利e商两种身份,无论何种身份违反本守则或安利其他纪律及规章的行为,另一身份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以任何形式规避本营业守则约束之行为,一旦查实,安利有权做相应处罚。

4.28  销售代表/安利e商如违反守则,其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销售产品和推广业务

5.1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安利店铺、安利服务网点及其它线下具有经营、服务及公众性质的场所或者在线上具有产品销售性质的第三方平台或板块上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5.2 在向顾客销售产品或推广业务时营销人员须:

5.2.1 表明自己的身份;

5.2.2 如实介绍安利产品、服务;

5.2.3 如实回应顾客对于安利产品和服务提出的问题。

5.3 销售代表在向顾客推销产品时须出示《直销员证》、“安利卡”、《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成交前,需向顾客详细介绍安利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顾客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5.4 严格按照安利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销售代表/安利e商不得:

5.4.1 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

5.4.2 宣称安利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

5.4.3 欺骗、误导顾客。

5.5 统一按产品标价进行推销,不得加价售货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销售代表/安利e商本人或假手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销产品。

5.6 应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安利产品,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

商家等第三方提供或销售安利产品。

5.7 不得销售安利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提供前述赠品/礼品。

5.8 推广/销售产品时,销售代表/安利e商不可:

5.8.1 利用或欺骗顾客购买指定数量的产品;

5.8.2 要求顾客购买非安利的产品、包装或资料;

5.8.3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5.8.4 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

经营安利生意;

5.8.5 在安利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销及推广业务;

5.8.6 沿街兜售叫卖;

5.8.7 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5.8.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5.8.9 将本人购买的仅限自用的产品转售他人。

5.9 销售代表/安利e商不得:

5.9.1 夸大财富收入/公司实力;

5.9.2 宣扬无需销售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或不当的产品使用方法就可以获得安利事业的成功;

5.9.3 宣称安利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在安利事业上取得成功;

5.9.4 宣扬境外直销业务计划或将境外安利与安利经营模式混为一谈;

5.9.5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

5.9.6 利用职权开展安利业务活动;

5.9.7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9.8 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9.9 有其他不当行为。

5.10 不得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或者在线上向尚未建立个人联系的人群推送安利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沟通者发送信息。

5.11 未经安利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介/渠道发布有关安利的广告。有关安利产品、事业机会及业务的推广,应遵守本营业守则及《安利营销人员数字化沟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5.12 遵从直销法规规定,销售代表仅在所登记的安利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5.13 不得宣称有专营区域,即宣称某地区/区域仅某营销人员可经销/推销安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辅助资料和辅销器具

6.1 安利营销人员使用的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和辅销器具均应由公司统一制作

和销售,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因使用前述非安利核准的资料、器具及业务

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的,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令安利遭受损失的,安利将依

法向其追索。营销人员可以自制安利相关的数字化内容并确保真实、准确、非误导,

当涉及安利事业机会、业务计划、奖金制度、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成分等相关内

容时,应当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资料介绍、说明。不得就自制数字化内容的获取及使

用进行牟利,亦不得强制他人获取、使用任何数字化内容、参与数字化活动。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指定或核准的印刷品、影音资料及辅销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安利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影音资料。

6.4 必须使用安利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制作,则须符合安利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5 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第七章 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7.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7.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

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7.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7.1.3 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安利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7.1.4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7.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第八章 监督与处分

8.1 销售代表/安利e商若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

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安利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中止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劳务报酬、佣金;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对安利数字化产品账户采取冻结账户、限制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终止账户使用等措施;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等。

8.3 销售代表/安利e商违反本守则的,安利有权要求其参加相关培训,拒不参加的,安利有权中止/终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

8.4 销售代表/安利e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提出的,安利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5 销售代表/安利e商涉嫌违反本守则的,安利在对前述主体进行调查期间,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推广服务合同》的履行,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8.6 销售代表/安利e商在接到安利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8.6.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6.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营销人员辖属业务部重新展开调

查;

8.6.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8.7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销售代表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制定的各项守则、安利业务政策而危害安利利益的,安利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8.8 销售代表/安利e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安利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安利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销售代表/安利e商无理要求影响安利经营或导致安利损失的,安利有权终止与销售代表/安利e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8.9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代表/安利e商,安利当时未能追究其责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责任的,安利保留再予追究的权利。

《安利海外购守则》

广大国内消费者对安利海外产品慕名已久,为开辟消费者正规购买渠道,助力营销伙伴满足市场多元需求和进一步强化安利事业吸引力,公司计划于2016年启动跨境电商业务--“安利海外购”。而作为国家尚在试点的新兴事物,政府主管部门也为跨境电商划定了监管红线。因此,公司希望广大营销人员在对“安利海外购”进行使用、宣传、推广同时,能够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营业守则规定,杜绝因违反而受到法律制裁和守则处分问题的发生,与公司一道维护好这个全新的平台。

《安利海外购守则》

一、严格遵守购货规定:

1. 恪守法律法规,遵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购买海外产品;

2. 通过“安利海外购”购买的产品只可用于个人消费,严禁将所购产品转售或提供给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商家等第三方。更不得存在加价、削价、变相削价等行为;

3. 不得将个人“安利海外购” 购买额度转让给他人使用,亦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购货;

4. 在海外购平台填报的购买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推广和宣传规定:

1. 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平台)刊播有关海外购产品可由营销人员销售或转售等不实或易引人误解的广告或信息;

三、监督与处分

1. 违反本守则,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安利海外购” 购买资格;追扣“安利海外购积分”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益,直至不续签或立即终止《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安利经销商合同》等;

2. 如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安利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其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3. 本守则为《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安利(中国)销售代表营业守则》基础下的补充规定。本守则未及内容将参照《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安利(中国)销售代表营业守则》执行。

安利海外购守则》已在公司官方网站和安利易联网上公示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营销人员相互转告并请遵守。 (注: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amway.com.cn/ 进入途径:走近安利→安利营销→从业规范;安利易联网 网址 https://www.amwaynet.com.cn/NEWEBIZ/ ,进入途径:业务资讯→安利商道→从业规范→营业守则)。 ※

未经授权不得在未开业市场开展安利活动的政策

【安利(中国)市场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安利营销人员、优惠顾客及以任何身份在安利登记的顾客或其他人士。这个政策是参照安利营业守则相关条款以及在安利注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而制定[《安利(中国)营业守则(4.14、4.15)、《经销商营业守则》(4.17、4.18)、《安利优惠顾客的条款与细则》(其它2)。] 每一位营销人员都与安利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在所述国家和地区内从事安利活动。这可能包括与安利附属公司以外的授权国家有关的一些活动,前提是该国家位于安利为推广和运营安利业务和/或产品而开放或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开放市场”)或与之相关。在开放市场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为促进安利业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均被视为“未经授权的活动”并违反了合同及所包含的营业守则和/或商业规则及安利的原则和政策。未经授权的活动使营销人员因违反合同而面临安利根据合同及营业守则和/或商业原则而采取行动。 安利将通过官方企业通讯宣布新市场的开放,并提供开业推广的日期、允许开业前的活动(如有)以及为达至成功的营销人员参与的其他重要信息。除非安利另有正式公告,否则营销人员不得在未开放市场开展业务活动。除公司官方通讯传达的信息除外,营销人员不得依赖任何有关安利参与或可能参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信息或声明而行事。因为安利不支持与未经授权的市场活动有关的独特法律、监管和声誉问题,安利维持“未开放市场中未经授权的营销人员活动政策”,并将采取行动,在意识到存在“未经授权活动”的所有情况下执行合同的规定。

开业之市场

每个营销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市场从事合同授权的活动。合同授权营销人员在开放市场从事安利相关的业务活动,即使在开放市场内相关活动也始终受营销人员合同规定的限制。以下开放市场已宣布开放并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安利予以支持:

 

安圭拉、安提瓜、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亚速尔群岛、巴哈马群岛、巴巴多斯、巴布达、比利时、百慕大、博内尔、博茨瓦纳、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包括维尔京戈尔达岛、托托拉岛、阿内加达岛、乔斯范戴克岛、彼得岛)、文莱岛、保加利亚、凯科斯群岛、加拿大、开曼群岛(大开曼群岛、开曼布拉克岛、小开曼群岛)、休达岛,海峡群岛(查塔姆群岛和智利,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库拉索岛,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英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格林纳达、格林纳丁斯、瓜德罗普、危地马拉、根西岛,法属圭亚那/圭亚那,海地,赫布里底群岛,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Islas Baleares(巴利阿里群岛),Islas Canarias(加那利群岛),马恩岛,怀特岛,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马德拉群岛,马来西亚,马提尼克,梅利利亚,墨西哥,蒙特塞拉特、纳米比亚、荷兰、尼维斯、新西兰、挪威、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波多黎各,留尼汪,罗马尼亚,俄罗斯,萨巴,设得兰群岛,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西班牙、圣路易斯。尤斯特歇斯,圣基茨(F.K.A.圣克里斯托弗),圣卢西亚,圣马丁,文森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泰国,多巴哥,托托拉,特立尼达,土耳其,土耳其岛,乌克兰,英国(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美国、乌拉圭、美属维尔京群岛岛屿,委内瑞拉,越南

 

鼓励营销人员与安利联络,以确保他们掌握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并负责了解和遵从国际推荐及建立第二户籍的流程与营销人员合同(包括合并的营业守则和/或商业原则和其他政策)一致。

 

此外,营销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其所涉及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了解并理解当地社会和文化习俗。

未经授权的行为

以下是安利认为属于未经授权活动(即:对于安利未指定为开放市场的国家或地区):

1. 为使一个或多个潜在的营销人员或客户对安利业务或安利产品感兴趣而访问该国家或地区;

2. 以任何与安利业务相关的方式召开会议(甚至一对一会议);

3. 直接或通过中介与该国内或地区的人士沟通,以确定或吸引潜在的营销人员或顾客;

4. 在互联网网站上,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以任何与安利业务相关的方式进行广告或发布;

5. 分享计划,邀请人参加有关安利业务会议或活动(不论该等会议或活动的地点如何),或以其他方式教育进出该国家或地区的人士(碰巧在该国家或地区但为开放市场的合法居民并可合法成为营销人员的人士,及为他们提供与该公开市场有关共享信息的情况除外);

6. 征集其他营销人员或要求其他营销人员就任何非公开市场签署任何协议,包括一旦该市场后来由安利开放,提供潜在客户或在特定小组注册或由特定营销人员推荐的协议(包括,例如:“潜在顾客表格”和“预申请”);

7. 进口、推广、宣传、展示、演示、使用或销售安利TM产品,但营销人员为自己的个人用途(即消费)而亲自携带的少量产品除外–在前往某个国家或地区旅行时,不得分销或与他人分享,且仅限于此类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购买产品的安利附属公司的政策以及本政策的其他规定;

8. 进口、推广、宣传、使用,或出售任何业务辅销材料,包括文本资料和其他印刷材料、视听材料(无论是固定形式媒体还是数字化媒体)或其他此类培训材料(包括使用网站、社交媒体、广播/联播活动、流媒体或可下载的数字内容,与安利业务有关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任何性质的电子广告或通讯手段,不论安利是否事先审查和授权在公开市场使用;

9. 与媒体就安利业务进行互动,接受以安利或安利业务为主题或讨论主题的媒体或任何公职人员的采访,甚至包括确定营销人员在开放市场与安利有任何隶属关系;

10. 在该国或地区声明或暗示营销人员是安利一个代表、代理人、雇员,经授权的营销人员或与安利有任何其他关系;

11. 建议或支持其他营销人员违反本政策的规定;

12. 未就本政策对直接服务的营销人员进行教育,如果该营销人员是一位高级营销主任但未能教育市场内其他营销人员了解此政策。

申诉、调查、补救行动和申诉

对未经授权活动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应的营业守则部门员工,以逐案审查和处理。安利可自行决定跟进任何所报告投诉的活动,以确定其准确性和可行性。

如果安利采取补救措施,任何涉及的营销人员将有机会根据其合同提出质疑和/或申诉。

安利保留对违反本政策的行为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行动的权利,以及根据营销人员合同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包括任何合并的营业守则和/或商业原则:。

1. 一旦市场开放,拒绝其在该市场上签订营销人员合约(或拒绝任何成为营销人员的申请或其他参与安利的方式);

2. 拒绝因未经授权的活动而获得的奖励和认可;

3. 拒绝任何或所有可酌情决定的奖励和认可,如成长激励奖金、Amway Core Plus 奖励奖金、创办人成就奖(FAA)、非现金奖励等,不论奖励或表彰是否来自任何未经授权的活动;

4. 取消或拒绝其任何安利邀请的研讨会或活动的出席资格,包括奖励性的旅游,无论违规的营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

5. 撤销违规的营销人员的良好信誉;

6. 禁止违规的营销人员进入其他市场,包括在开放的市场上建立第二安利业务或从事国际推荐;

7. 要求违规的营销人员向安利提供其因未经授权而发展的潜在营销人员或客户的所有人员的邮寄名单,包括姓名和地址;

8. 重新教育营销人员或可能涉及的任何营销人员小组,告知或教育被发现违反本政策的活动;

9. 通知其他违规的营销人员;和/或

10. 暂停和/或终止违规营销人员的主要和/或任何海外第二业务。如果暂停或终止措施实施,营销人员申诉的权利(安利营业守则、商业原则或适用政策所授予的)由该营销人员援引。

附:相关营业守则条款

1、 《安利(中国)营业守则》(适用安利销售代表、安利e商)

4.14销售代表/安利e商在境外安利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5销售代表/安利e商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2、 《经销商营业守则》(适用安利经销商)

4.17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境外安利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安利营业守则、有损安利声誉,安利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4.18经销商及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仅可在安利已开业之国家/地区按其与当地安利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开展安利业务,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安利尚未开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安利业务。

Amway, 安利